夫妻先后把对方送进精神病院 双方都认为对方有病
2023-06-27 15:49:45关于自由:
医师剥夺患者或者正常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若医疗机构的诊断医师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诊断程序和收治标准就轻易将人关入精神病医院,损害了患者甚或正常人的合法权益,明知擅自强制住院治疗的措施,有非法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的可能,对不符合强制住院条件的人,仍采取追求或者放任的心态进行强制住院,具有非法拘禁犯罪的主观故意。
>>法律延伸
“被精神病”者住院期间的抗辩途径
缺失亟待法律规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自愿医疗的原则,并非强制。
赵良善强调,实践中,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者无精神病患者被送至精神病院的案例并不罕见。进入精神病院,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者无精神病患者的反抗及申辩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尽管《精神卫生法》第25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诊断结论后10日内提出复诊申请,甚至对医院住院治疗与隔离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诉讼,但是这也只是事后的补救性办法,且这些法律规定极不具有可操作性,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难有实际意义,毕竟法律赋予了医师极大的检查评估主观判断权,而且受害者提出复诊时早已遭受被强制医疗的精神及肉体的痛苦,无法弥补。不少“被精神病”者因强行医疗深受其害,归结于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抗辩途径的缺失,因此,立法部门完善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抗辩途径相关法规迫在眉睫。
赵良善介绍,判断是正常医疗还是非法拘禁关键在于患者自愿住院就医的权利是否被限制和剥夺。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针对是否住院医疗,患者本人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实践中,如患者确实病情较重,不具备分辨能力,那么针对是否住院医疗,就要以监护人意见为主,患者意见为辅。如医院违背了上述患者与家属或监护人意见采纳的原则,则侵犯了患者自愿住院就医的权利,涉嫌非法拘禁。
赵良善呼吁,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很多人迫于生活、工作压力不同程度患有精神类疾病,比如抑郁症、焦虑症等,但这类疾病轻微、控制得当时,并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立法部门应当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来保障这类人的权益。针对精神类疾病的治疗和控制,立法部门应当出台细则。